| 项目名称 | ****工厂地块 (地块编码:****)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10-27 15:54 至 2026-11-11 15:54 | |||
| 行政区划 | **省-**市-** | 地块面积(m2) | 16934.0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市****工业园内,钛业路以东,**路以南,****公司以西,****公司以北 | |||
| 经度 | 107.492293 | 纬度 | 34.125422 | |||
| 报告编制信息 | 风险评估起止时间 | 2026-09-01 至 2026-10-31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苗壮 | 单位联系电话 | 198****6177 | ||
| 地块风险情况 | 风险不可接受 | 主要污染物来源 | 土壤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苗壮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98****6177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卢亚龙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6****6999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宝****开发区****园区**路89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工厂地块位于**省**市**金渠镇****工业园内,总占地面积16934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82299°,北纬34.21523°。该地块1979年前为农用地,1995年至2016年租****工厂,主要从事亚硫酸铵及锌焙砂生产,属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有色金属冶炼类工业用地。2016年企业关停后生产设施逐步拆除,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未来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受****委托,****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法规标准开展本次评估工作。 地块初步调查阶段布设15个土壤点位、4个地下水点位,完成基础污染筛查;详细调查阶段针对初调超标区域进行加密布点,累计布设66个土壤点位、7个地下水点位(含1个对照井),共采集土壤样品128组、地下水样品18组。累计检测指标覆盖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经检测,地块土壤共检出镉、汞、砷、铅、锌5项重金属超标,90%以上超标样品集中于0~1.0m表层,超标点位集中在原生产区(沸腾炉、中和楼)、循环水池、矿渣堆场等核心区域,镉最大超标倍数达8.94倍,汞最大超标倍数4.47倍;地下水检出硝酸盐(以N计)、锰、锌、镉、镍5项指标超标,4#监测井(生产区核心)镉超标达1089倍(10.9mg/L)。 风险评估结果显示,按二类工业用地暴露情景测算,土壤中砷的致癌风险(1.42×10)高于10可接受阈值,镉的致癌风险(1.40×10)亦高于可接受阈值;非致癌风险评估中,砷的危害指数为2.93、镉为6.20、汞为9.78,均大于可接受水平1,土壤健康风险不可接受。铅采用ALM血铅模型和IEUBK模型评估,ALM血铅模型风险控制值为1050mg/kg,IEUBK模型室内土壤铅含量临界值约为289.42mg/kg。然而,该地块的最大铅浓度为2290mg/kg。风险不可接受;锌非致癌危害指数(0.079)小于1,风险可接受,但地块内存在部分数据超筛选值,建议同步开展修复。本次评估确定二类工业用地情形下镉(65mg/kg)、汞(38mg/kg)、砷(60mg/kg)、铅(800mg/kg)、锌(10000mg/kg)5项土壤污染物修复目标值,圈定综合修复面积4719.76m2,上层土壤修复土方量约8888.26m3,下伏卵石层修复土方量约43406.48m3,结合地块高漫滩地及卵石层地质特征,修复深度延伸至潜水层(11.08m),总修复土方量约52294.94m3。按一类用地暴露情景测算,确定修复目标污染物镉(20mg/kg)、汞(8mg/kg)、砷(20mg/kg)、铅(400mg/kg)、锌(10000mg/kg)5项土壤污染物修复目标值,圈定修复面积6334.22m2,上层土壤修复土方量约11292.89m3,下伏卵石层修复土方量约58890.27m3,总修复土方量约70183.16m3。地下水关注污染物(镉、锌、锰、镍、硝酸盐)的致癌风险及非致癌危害指数均低于可接受水平,风险可接受,无需开展地下水修复,但需实施长期监测管控。建议尽快启动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施工期做好扬尘、废水二次污染防控;对地下水实施长期监测管控,禁止开采作为饮用水;修复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