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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0113MAB0Q3U67U
地址:**省**市**县东清步行街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俊平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21日,******分局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14)、马涛(270****5029)在对****开展现场检查时,****公司已建成职工宿舍,食堂、消毒间共计420平方米,4个养殖大棚共计5480平方米,厌氧黑膜池两座450平方米,干粪棚1个600平方米,污水处理系统1套,现已存栏3600多头生猪,已投产使用;提供了**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1日现场照片资料由惠锋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14)、马涛(270****5029)制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4年10月21日由现场负责人吕俊平提供营业执照1份共1页,证明违法主体;提供《**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投资总金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现场负责人吕俊平提供1份共1页,****公司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共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4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19)、荆晓娟(270****5017)制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11月11****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环罚(听)告字[2024]1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以及《**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3]67号)第一类第一条第三项情形报告书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3.5%—4%”之规定,****大队案件合议意见和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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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