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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0113MAB0Q3U67U
地址:**省**市**县东清步行街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俊平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1日,******分局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14)、马涛(270****5029)在对****开展现场检查时,****公司已建成职工宿舍,食堂、消毒间共计420平方米,4个养殖大棚共计5480平方米,厌氧黑膜池两座450平方米,干粪棚1个600平方米,污水处理系统1套,现已存栏3600多头生猪,已投产使用;提供了**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1日现场影像资料由惠锋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14)、马涛(270****5029)制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4年10月21日由现场负责人吕俊平提供营业执照1份共1页,证明违法主体;提供《**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投资总金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现场负责人吕俊平提供1份共1页,证明公司委托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共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公司在三个月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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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