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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中:3.1一、二标段申请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或水利专业二级(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司注册登记12个月以上,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且近三年所建工程无重大质量事故。
变更为:3.1一、二标段申请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或水利专业二级(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司注册登记12个月以上,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且近三年所建工程无重大质量事故。
注:每个投标人只能对本工程的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其他内容不变